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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刑事犯罪因素干扰,以民事诉讼得以判决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

韩旭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胜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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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韩旭律师,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来源 | (2024)京0108民初1***6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详情 | 兆亿胜诉案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编号 | 文章编号:2024-086-009。

导读 | 本文约3448字,建议阅读时间为5-7分钟。

近期,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收到胜诉民事判决书,此案件由本所韩旭、罗星梦律师代理原告,经依法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合同过20年部分无效并返还案涉房屋。

重点: 案件起因

2002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长期出让房屋房屋使用权合同》,期限50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为20年。

2022年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原一审曾经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后二审裁定逆风翻盘,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实体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如果发现一审法院的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程序上存在错误,可以依法撤销原裁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错误的,可以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024年8月,实体审理过程中,最终判决合同超过20年部分无效,并判决返还案涉房屋。

重点: 案件思路

本案是因涉刑发回指令重审的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第一点是针对法庭上提出的新的刑事案件线索,主张与本案无关;第二点是性质为房屋租赁合同,超出了20年的法定最高租赁期限,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2022年2月10日起为无效合同;第三点是综合双方证据,案涉合同是标准的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的模式,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具备法律依据;第四点是按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原告收回房屋能够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

重点: 我所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中《长期出让房屋使用权合同》(下称案涉合同)性质为房屋租赁合同,超出了20年的法定最高租赁期限,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2022年2月10日起为无效合同。

(一)案涉合同性质应为房屋租赁合同

案涉合同包括某院交付房屋、A公司支付款项、期限届满后A公司返还房屋、期限届满后A公司有优先承租权等条款;合同第一条介绍案涉房屋状况中明确载明“房产证编号:京房权证海国更字第00***号、租赁许可证编号(海)房租证第2******号”,而租赁许可证是2002年合同签订时国有房屋出租时要求必须具备的证件;合同中也多次提到承租、转租等字眼,案涉合同具备房屋租赁合同的要件,性质上应为房屋租赁合同。

(二)案涉房屋并不允许买卖

案涉房屋是国有产(自管产),性质为国有房屋,并不允许出让和买卖;案涉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变更的条款,合同定性只能为房屋租赁合同,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

(三)案涉合同因超出20年的法定最高租赁期限而无效

案涉合同于2002年2月10日签订,截止2022年2月9日已满20年。民法典第705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案涉合同自2002年2月10日起,即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为无效合同。

重点: 法院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五条、第七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2月10日签订的《长期出让房屋使用权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52年2月9日止)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路**号某大厦第**、**层的房屋腾退交还给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12.4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2.4万元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租金3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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