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范裕妍律师,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资料协助:刘阳。
来源 | (20**)京****民初*****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详情 | 兆亿胜诉案件——合同纠纷一案。
编号 | 文章编号:2025-000-000。
导读 | 本文约3760字,建议阅读时间为5-7分钟。
近期,兆亿律所收到了民事判决书,此案件由本所范裕妍律师代理原告,最终该案胜诉。
重点: 案件起因
2020年7月10日,原告(分包人)与被告(承包人)签订《项目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保质保量地完成约定的工程,本分包工程经验收合格。
后双方因涉案工程款结算和支付产生争议,协商无果。
原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被告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平谷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1,252,005.08元及其利息。法院于2月6日开庭,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范裕妍律师出庭,2月14日签收民事判决书,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工程分包结算汇总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从结算单的出具主体、结算程序、签字盖章效力等方面发表辩论意见,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范裕妍的全部意见,最终认定涉案结算单为有效结算。
重点: 我所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点
《工程分包结算汇总表》是由被告出具,已对工程款进行初步确认。
《工程分包结算汇总表》是由被告制作填写的涉案工程款金额,在向原告出具后即表示被告对涉案工程款的总金额3690006.35元确认无误。因此,涉案防水工程款结算价为3690006.35元是由被告出具且最先经被告填写确认。
第二点
《工程分包结算汇总表》再次经被告两名员工共同签字确认。
根据《防水工程分包合同》 8.2.2约定:项目经理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及决定等,均视为由承包人作出;再根据8.2.1约定:项目经理姓名(柳某),授权范围是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管理及相关事宜。
原被告约定,被告派驻涉案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已于2021年1月9日签字确认的《工程分包结算汇总表》应视为被告作出的结算,且结算最初经被告另一财务人员签字确认。
因此,代理人认为:《工程分包结算汇总表》已经被告签字确认,应为有效结算。
第三点
《工程分包结算汇总表》原告盖章确认涉案工程款。
根据《防水工程分包合同》9.2约定,首先,原告并未授权项目经理结算涉案工程款的权限;其次,假设项目经理有结算权,原告公章的效力远远高于项目经理签字的效力。
因此,原告在《工程分包结算汇总表》加盖公章的效力已达到确认涉案工程款结算的效果。
第四点
工程分包结算汇总表》系双方对涉案工程款的结算已确认,被告从未提出异议。
《工程分包结算汇总表》首先是由被告一方制作填写涉案工程款总金额,然后由其财务人员签字后,发给原告盖章后再由被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在庭审中,被告已自认涉案工程款为3690006.35元,至今已付原告工程款170万元。即使涉案工程款的结算未由经营经理签字,被告已自认,项目经理未签字并不影响本案工程款的结算的确认。
自结算至今,被告还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90万元,从未对工程款金额提出异议。因此,双方已就涉案工程款达成结算为3690006.35元。《工程分包结算汇总表》是由被告出具,且经被告两名员工共同签字确认,涉案工程款的结算是有效结算。
重点: 法院判决
被告虽然对涉案结算汇总表不予认可,以原告的签字人员无授权,被告的经营经理未签字为由提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对结算金额均无异议,原告在结算汇总表中盖章,被告的结算人员和项目经理亦签字,且被告在结算后亦向洪雨公司支付过工程款,故被告的异议不成立,双方于2021年1月9日签订的工程分包结算汇总表为有效结算,被告应按照该结算单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52005.08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