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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二审如何力挽狂澜?

韩旭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胜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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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韩旭律师,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来源 |(202*)京01**民初 *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京0**8 民初 *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详情 | 兆亿胜诉案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编号 | 文章编号:2024-040-002。

导读 | 本文约2347字,建议阅读时间为5-7分钟。

近期,兆亿律所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裁定书,此案件由本所韩旭律师和罗星梦律师代理,在一审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下,二审最终力缆狂澜,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

重点: 案件起因

2002年2月,一审原告北京市某研究院与一审被告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期出让房屋使用权合同》,约定以620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国有资产)50年的使用权转让给被告。合同满20年后,一审原告想收回房屋,但双方协商无果,后一审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一审法院在经过先后四次开庭谈话后,以案涉合同经折算价格低于同时期房屋租金为由,认为签订合同行为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并进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23年11月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

重点: 案件思路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将双方是履行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并不涉及刑事犯罪作为重点,罗星梦、韩旭两位律师从案涉合同是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合同折算价格与同时期租赁市场价格没有关联性、案涉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与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不同等方面发表辩论意见。

重点: 我所律师代理意见

该结果对委托人的冲击是非常大的,尤其对于裁定书,二审维持的概率会相当高;一旦二审维持,委托人不仅无法收回房屋,也会导致先刑后民,诉讼时间会拖得相当长。二审重点是从以下方面着手和努力:

1.双方合同为正常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是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应强行用刑事案件介入评价。

2.折算价格与租赁价格不冲突

案涉合同折算价格与同时期房屋租赁价格并不冲突,二者之间没有关联性。

3.涉案主体不同

本案是两个单位之间民事案件,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主体不同。

4.本案件不涉及刑事犯罪

本案并不涉及刑事犯罪,即便真涉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也早已过追诉时效,相关责任人因死亡也不应被追究责任。

5.国有资产未流失

案涉合同签订并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在变相帮助国有资产流失。

重点: 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某研究院依据与某司签订的《长期出让房屋使用权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某公司腾退案涉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本案系某研究院与某公司就《长期出让房屋使用权合同》产生的争议,根据现有证据,并未发现该合同签订的过程、合同对于租金标准的约定、合同价款的支付等具体情况存在涉嫌经济范围的情形,而案涉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与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主体不同,二者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一审法院以某研究院与某公司的行为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审裁定结果:

综上,某研究院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裁定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京01**民初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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