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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胜诉到二审调解,促成案结事了获好评

范裕妍律师——合同纠纷一案

· 胜诉案件
Section image

作者 | 范裕妍律师,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资料协助:刘阳。

来源 | (202*)京01**民终2*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京**民终50**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详情 | 兆亿胜诉案件——合同纠纷一案。

编号 | 文章编号:2025-063-013。

导读 | 本文约3760字,建议阅读时间为5-7分钟。

近期,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收到了有关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此案件由本所范裕妍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经法院依法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在法院主持下,经过多轮沟通与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此次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精湛的业务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对律师的专业服务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重点: 案件起因

2022年3月底,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及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原告以35万元购买被告的股权。案涉协议签订后,原告擅自要求解除协议,被告不同意,故双方产生争议。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海淀法院,请求解除案涉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诉讼请求。海淀法院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经开庭审理,最终促使双方于2025年6月19日签订《调解协议》,并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正式生效,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重点: 庭审结果

在一审庭审中,代理律师从原告严重违约在先,不享有解除权,案涉协议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依法驳回原告解除案涉协议的诉讼请求;以受让方式取得股权,完全系自身投资行为,应自担投资风险,其无权请求被告赔偿股权转让款损失和利息损失、已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和本案诉讼费等方面发表意见。在一审民事判决中,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二审庭审中,代理律师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根本违约在先,且存在多项严重违约行为,依法不享有解除权,被上诉人已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应维护交易安全;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以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等方面发表意见。二审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原本倾向于维持一审判决。但考虑到案件若仅以维持原判结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能难以彻底化解,后续甚至可能因为股权转让等事宜引发新的纠纷,不利于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为此,二审法官秉持着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原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经过法官和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了此次纠纷。

重点: 代理意见(一审)

一、原告严重违约在先,不享有解除权,案涉协议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依法驳回原告解除案涉协议的诉讼请求。案涉协议签订后,原告严重违约在先,其无权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5000元,且该违约金过高请求调低。
(1)原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转让款的主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2)原告未按协议承担房租,且至今分文未担。原告违反协议第八条第二款“自协议生效后,乙方(原告)和甲方(被告)共同承担今后的房租”,但案涉协议于2022年3月30日生效至今,原告未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与被告共同承担房租,且分文未担,严重违约在先。自案涉协议生效之日至今,实际由被告独自一人承担房租。

(3)在协议履行中,原告擅自单方提出撤销协议,后诉至贵院请求撤销协议,现又请求解除协议,原告的行为严重违约、极不诚信。

(4)原告多种不诚信行为导致案涉租房合同未能续约、社办园无法备案招生被迫关闭,对此原告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责任,其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二、原告以受让方式取得股权,完全系自身投资行为,应自担投资风险,其无权请求被告赔偿股权转让款损失和利息损失、已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和本案诉讼费。

三、原告签订协议后,在短短的三个多月时间就无故提出撤销协议,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其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应全部驳回。

重点: 代理意见(二审)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上诉人主张的违约行为第1-3条,被上诉人“承诺能够续签租房合同”“保证社区办园点能够长期经营下去”,在租期和备案期届满前一年,上诉人单方撤销协议,未按约定承担任何房租,由此导致房屋未续租、社办园不能长期经营下去,上诉人自身根本违约造成现状。

2.第 5-7 条,上诉人从未通过法定途径向第三人主张知情权,知情权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对此被上诉人不构成违约。

二、上诉人根本违约在先,且存在多项严重违约行为,依法不享有解除权,被上诉人已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应维护交易安全。
1.双方既未约定解除权,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案涉协议不应解除,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审判决。

2.案涉协议签订后,上诉人严重违约在先,其无权请求解除协议,案涉协议不发生解除的效力。

(1)上诉人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转让款的主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2)上诉人未按协议承担房租,且至今分文未担。

(3)在协议履行中,上诉人擅自单方提出撤销协议,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现又请求解除协议,上诉人的行为严重违约、极不诚信。

(4)上诉人多种不诚信行为导致案涉租房合同未能续约、社办园无法备案招生被迫关闭,对此上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责任,其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3.上诉人严重违约在先,依法不享有解除权,案涉协议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以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重点: 律师有话说

本案一审阶段,我们深入分析案情,精准指出原告存在多项严重违约行为。原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35万元转让款,违反了核心合同义务且原告严重违约在先,不享有解除权,其以受让方式取得股权属自身投资行为,应自担风险。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阶段,我们坚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强调上诉人根本违约,其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同时,我们还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不仅解除了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合作经营协议》,原告支付给被告的35万元股权转让款也无需返还。此外,法院还就案涉公司50%股权由原告返还给被告进行了确认,双方就《股权转让及合作经营协议》再无其他争议。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始终紧扣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全力推动案结事了,最终圆满解决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满意。

重点: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合作经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履行共计35万元付款义务,被告按照约定将案涉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就股权转让部分,鉴于工商变更已经完成,原告已取得公司股权,被告也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主给付义务,现原告以违反合作经营为由主张承担股权转让部分的责任,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应作支持。

重点: 律所介绍

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德胜置业大厦1号楼7层701室,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人制综合律师事务所;兆亿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7月29日挂牌成立,至今已有23年历史,长期以来兆亿律师事务所在不同领域以专业化的业务能力,睿智勤勉、诚实信用的司法服务理念,承办了大量的经济、民事、刑事及行政等领域的诉讼案件,从疑难刑事案件到巨额经济纠纷,兆亿律师都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兆亿旗下执业律师在界内皆享有较高知名度。

另外,兆亿在金融、房地产诉讼领域及学校、医院、银行等企事业单位的非诉领域中长期担任法律顾问,曾服务于香港大新银行、英国BBC基金会、瑞典翡翠旅行社、哈尔滨顺瀛集团、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顾问)、北京市西城区德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 等众多国内外企业、财团、政府、事业单位等。二十余年来,兆亿秉承“不求急进、唯求务实、诚信为本、创思进取”的服务理念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服务口碑,也建立了专业、严谨、周到的品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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