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展祥律师,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来源 | 京顺劳人仲字[202*]第46**号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详情 | 兆亿胜诉案件——支付工资争议一案。
编号 | 文章编号:2024-079-007。
导读 | 本文约3606字,建议阅读时间为5-7分钟。
近期,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收到了胜诉劳动仲裁裁决书,本案由本所展祥律师代理被申请人(接受劳务方),经依法审理,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提供劳务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重点: 案件起因
2022年11月李某(提供劳务方)与我方律师代理公司(接受劳务方)签订《工程资料劳务合同》。约定李某承包某项目的水电工程资料的上报、整理、收集和编制工作。
双方约定工程包干价格为12万整,付款方式为按照工作进度分为四个阶段向李某进行支付。目前公司已付清前三个阶段费用共计8万元。
故李某坚持认为自身情况应为兼职。
*该工程原定竣工日期为2023年7月,受疫情影响,工程竣工日期顺延。
故公司坚持认为该合同剩余未支付的劳务费用应以全部工作成果交付日进行结算。
双方之间的争议无法进行协商、调和。李某遂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重点: 案件思路
李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务费尾款支付条件尚为成就,此时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请是不合理的,李某无权主张剩余劳务费。
重点: 我所律师代理意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有权受理上述劳动争议,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件无权受理。
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李某无需常驻工地现场,不受公司的管理,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即劳务关系。从报酬发放的形式来看,公司依据工程实际进度分四次向李某支付报酬,并无稳定性及规律性可言,有别于劳动关系中按月发放工资的特征。从生产资料的提供来看,李某自行携带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有别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特征。
综上所述,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工程资料劳务合同》第二条第4项约定,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最终以土建工期为准)
基于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所以《工程资料劳务合同》的有效期与施工合同同步结束,但鉴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较大,难免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公司与李某为避免出现纠纷,共同约定《工程资料劳务合同》实际到期日期以最终以土建工期为准,因工程尚未竣工,仍有工程资料需要李某制作,《工程资料劳务合同》的有效期并未届满。
《工程资料劳务合同》第三条约定,1.第一阶段: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2万预付款。2.第二阶段:主体结构完工付至合同总价30%。3.第三阶段:线管穿线,电缆完成,通风系统安装,暖气,消防等全部资料完成付至合同总价70%。4.第四阶段:全部工作交付甲方或总包全部结清所有薪酬,付至合同总价100%。
结合工程实际进度,截至2024年4月16日,公司未施工的项有:电气部分电缆敷设、配电箱柜、公区灯具、公区开关插座、风机等设备通电试运行,屋面防雷,给排水及采暖工程通球试验,管道冲洗、压力排水泵安装、管井水表及阀门等。李某因此无法交付上述工程的全部资料,按照约定,公司仅需支付至合同价款30%,即36000元,但公司为了安抚李某,前后分五次共计支付80000元劳务费,已经超付44000元。同理,基于工程尚未竣工,李某无法将全部工程资料交付给公司,合同总价100%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李某无权主张支付劳务费尾款。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李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务费尾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李某无权主张剩余劳务费。
重点: 仲裁结果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公司为终局裁决,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李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