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范裕妍律师,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来源 | ( 202*)新01*1民初4*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法院民事判决书。
详情 | 兆亿胜诉案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编号 | 文章编号:2024-071-006。
导读 | 本文约4139字,建议阅读时间为5-7分钟。
近期,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收到了胜诉民事判决书,此案件由本所范裕妍和刘双双律师代理原告,经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拖欠的项目管理费(165万元及逾期产生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需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
重点: 案件起因
2017年8月14日,原告中标某县冰雪运动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服务项目。
2017年9月21日,原告与县建设局签订《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其中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委托管理费金额暂以3,600万元计算,最终以项目实际审计后的建安费用的1.8%结算。
2019年10月16日,县建设局与原告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将服务费商定为614万。2020年1月16日,县建设局将以上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被告,三方均签订《转让协议》,被告概括受让县建设局享有和承担原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后被告支付原告管理服务费368.4万元,余款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023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的函》,被告同意分三批次付清原告剩余管理服务费245.6万元。
原告按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
重点: 案件思路
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项目管理资料提出异议,代理律师从原告全面履行管理义务、提交管理资料系从义务、被告在出具付款函时自认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等方面发表意见。在民事判决书中,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重点: 我所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条:原告全面履行了案涉合同管理义务
原告全面履行了案涉合同管理义务,提前18天完成案涉工程结构封顶。
根据《管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可知,原告对案涉项目的建安工程、室外工程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合同均全面履行了管理义务;第三条2款约定“2017年10月10日前完成结构封顶”,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优质、高效的管理,于2017年9月22日完成结构封顶,比约定的结构封顶时间提前18天,并且市电视台对此进行了详细报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原告已全面履行了案涉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且提前18天完成工程结构封顶。
第二条:被告在付款函中自认
整理移交项目资料是原告的从义务,原告已向被告、县建设局共移交四份完整的项目资料,2023年5月5日被告在付款函中自认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根据《管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第2款关于原告的项目管理工作内容,其中第6项约定“协助整理移交有关项目资料等”,根据该约定可知,对于项目资料整理移交被告仅仅是协助,并非主合同义务。在实际履约中,2018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移交完整的项目管理资料共两份,2019年10月23日,原告向县建设局移交完整的项目管理资料共两份。退一步讲,整理移交项目资料系原告的从合同义务,在履约中,原告按照约定尽到了移交项目资料的从义务,先后共向被告和县建设局提供项目管理资料共四份,已提交了项目管理资料。2023年5月5日,被告在付款函中已自认对于管理服务费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且在支付第一批次管理服务费时未对提交项目管理资料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原告已向被告和县建设局履行了移交项目资料的义务,无须重复提交。
第三条:被告对各项欠款均无异议
被告对案涉管理服务费总额、欠付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构成自认,应支付原告管理服务费1656000元及其利息。
具体内容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原告与县建设局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将案涉管理服务费商定为614万元,该会议纪要经县建设局局长、副局长签字确认,管理服务费的确定合法有效。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2-3《会议纪要》,首先,该会议纪要的名称为《协商相关服务费会议纪要》,由此可知,此次的会议主题是确定原告在案涉项目中的管理服务费金额。其次,参与该会议的人员有县建设局局长、副局长等。接着,此次会议研究决定,原告的实际服务时间为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服务费商定为614万元。最后,该会议纪要业经县建设局局长、副局长签字确认,原告就会议决议事项与县建设局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均盖章签字确认管理服务费。因此,原告与县建设局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管理服务费为614万元,合法有效。
2.2020年1月16日,县建设局将其在案涉合同、补充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被告,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管理服务费。
2020年1月16日,县建设局将其在案涉《管理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被告,就三方转让协议的签订等相关问题进行开会并讨论,最终决议:县建设局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让被告。会后,原告请示董事会同意签订《三方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与县建设局、被告签订了《三方转让协议》。县建设局、被告、原告均在《三方转让协议》末页盖章签字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3.2023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函,自认欠付管理服务费245.6万元,且自认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在本案诉至法院之前,原告曾于2022年底将被告、县建设局诉至法院请求支付管理服务费,在开庭前被告于2023年5月5日向原告出具《关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的函》(以下简称“《付款函》”),已自认原告全面履行合同管理义务,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自行承诺分三批次付清管理服务费并加盖公章。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批次管理服务费80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促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4.根据付款函,被告应于2024年2月8日前支付原告第二批次管理服务费80万元,但至今仍未支付,应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1)《付款函》,被告承诺第二批次于2024年2月8日前支付原告管理服务费80万元,第三批次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856000元。但时至今日,第二批次的管理服务费被告逾期将近半年有余,应支付逾期利息,且从应付款之日开始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由于被告迟延支付第二批次管理服务费近半年,第三批次的管理服务费应加速到期,利息应从第二批次管理服务费应付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第四条:原告的优质服务得到政府认可
原告对案涉工程提供优质、高效的项目管理,得到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等各级政府的高度认可和表扬。
在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优质、高效的管理下,提前18天完成结构封顶。自2017年9月底起,自治区体委、自治区常委、市委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县委书记等先后到案涉工程现场调研视察,并对原告的项目管理给予高度认可。其中2017年9月20日,市委副书记亲自给原告“青年突击队”授旗,对原告的管理给予表扬。原告对案涉项目工程进行了优质、高效管理,得到自治区、市县等各级政府的高度认可和表扬。因此,原告在案涉项目工程管理中作出的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本案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5月30日开庭,开庭前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足额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6月25日签收民事判决书,目前该判决书已生效。这是律师代理原告审判时间最短的一个案件,法院判决主文与当事人诉求完全一致,判如所请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重点: 一审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管理服务费1,656,000 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24 年 2 月 8 日起,以1,656,000 元为基数,利率按照 LPR 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9,874.5元(原告已预交19,70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剩余诉讼费9,829.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