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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祥律师胜诉案例——劳动争议一案

· 胜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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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展祥律师,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来源 | ( 202*)新01*1民初1*9*77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详情 | 兆亿胜诉案件——劳动争议一案。

编号 | 文章编号:2024-077-007。

导读 | 本文约2469字,建议阅读时间为5-7分钟。

近期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收到了一份胜诉民事判决书,此案由本所展祥律师,陈春峥实习律师代理原告,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

重点: 案件起因

当事人曾系某国企员工,因用人单位业务调整优化了其所在部门的全部岗位,但用人单位却借疫情因素,声称经营困难不得不将其业务部门并入河北某市子公司,假意与当事人协商将工作地点变更为河北省某市,薪资待遇不变。*变更工作地点迫使员工与公司协议离职。

利用用人单位主体优势,增加当事人上班成本从而逼迫劳动者接受N+1的补偿方案。

*多次沟通未果,双方关系无法调和,公司单方面强行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因双方协商未果,用人单位单方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遂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克扣工资、迟延出具离职证明损失等。

*因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及经验,仲裁结果十分不理想,驳回了当事人全部的申请请求。

收到裁决书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起诉状及证据。

重点: 案件进展

因其意识到律师在诉讼中的重要性,遂在开庭前20天委托本所展祥律师为其代理一审诉讼。展祥律师及陈春峥实习律师在接收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重新梳理思路,变更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提交相关判例。

重点: 案件思路

在庭审中不放过用人单位每一个逻辑漏洞据理力争,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当事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万余元。

重点: 代理意见

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法性
用人单位在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符合法定事由,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劳动者2N赔偿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其受到疫情影响进行部门结构调整,但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法定事由加之其与劳动者的协商并非善意,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

二、公司未向劳动者工会请示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工会请示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者向工会缴纳工会费,依法受工会保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工会书面请示相关意见,待工会书面回复后参考工会意见。

本案中直至代理律师提出用人单位未向工会请示之前,用人单位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庭审后,用人单位才“后补”相关证据,但代理律师分别从出具日期系法定节假日,出具主体系案外人工会等角度进行充分质证,最终人民法院并未采纳用人单位的证据。

三、律师有话说

本案虽然胜诉,但仍有遗憾,原因在于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未能在劳动仲裁阶段全面准确的列明仲裁申请的请求事项,受限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规则以及仲裁时效规则,代理律师在接手一审案件时只能就当事人已经申请的事项进行代理。对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在面对案情复杂且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时尽量委托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重点: 一审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287.99元。

如果未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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